國家衛生研究院研究學者獎助

本獎助自103年度起停止徵求

壹、目標

國家衛生研究院為協助國內學術研究單位延攬、培養及支持有研究潛力、具特殊技術專長及獨立研究能力之醫藥衛生相關研究人員,使醫藥衛生研究有突破性之發展,並歡迎旅居國外研究人員返台參與國內研究行列,特設置「國家衛生研究院研究學者獎助」。

 

貳、獎助申請

國內學術研究單位欲延攬相關研究人才,須由延攬單位之機構首長,以正式公函向國家衛生研究院提出推薦申請,未獲推薦而以個人名義申請者概不接受。受推薦人若已為機構內正式支薪人員,則不得再申請本獎助。

 

參、受推薦者資格

  1. 任講師三年(含)以上、任助理教授或研究機構助理研究員(含)以上,並從學術研究有重要專門著作,於學術確有優異貢獻者。
  2. 具備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院校醫學士學位或其他同等資格,擔任臨床工作七年以上且曾任主治醫師,成績優異,並有專門著作者。

 

肆、獎助內容

  1. 本獎助補助之研究人員須併同申請本院整合性醫藥衛生科技研究計畫之個人型計畫,申請之計畫型態可為「創新研究計畫」或「研究發展獎助計畫」。申請之個人型計畫若未獲補助,則本獎項之申請亦無法補助。有關個人型計畫申請相關規定,詳參本冊第II部分—個人型計畫申請作業要點。
  2. 本獎助之對象只限於研究計畫主持人,內容包括計畫主持人之薪資、勞健保機構負擔部分及退休金公提部分等,計畫主持人之薪資比照教育部訂定之公立大專院校教師薪資結構標準,由本院核定。計畫主持人如由海外延請回國,其返台任職所需之機票款、搬家費等,由國家衛生研究院另案補助。上述所有獎助經費不需於申請書中編列。

 

伍、申請作業注意事項

  1. 申請時須出具申請機構首長(校長、院長)具名之保證信函及部門主管之同意函或推薦信;承諾將全力配合及支持計畫的執行需求(研究空間、設備、設施使用等),並保障該研究人員在獎助期間於執行機構內之聘用,除經國家衛生研究院同意外,不會中斷或中止。
    註:申請者不限本國人士。
  2. 獲得本獎助之研究人員,與本院簽訂合約時,執行機構必須完成其聘任手續,且該員除了支領本獎助提供之薪資外,不得再重複支領執行機構的薪資。
  3. 申請書撰寫說明
    1. 申請書需以英文撰寫。
    2. 申請書撰寫格式附於本申請手冊內,請務必使用本格式撰寫,不得以其它表格替代;不敷使用時請自行複印,但不可另行編製表格。
    3. 撰寫申請書前,務請詳閱本申請手冊所附之撰寫說明,並遵照說明內的每一項規定撰寫。請參閱Guidelines for Research Scholar Award Application。
    4. 本獎助之申請截止日期與個人型計畫申請之截止期限相同,相關規定請參閱本冊第II-7頁,繳交之文件應包括:
      1. 申請書:需以打字繕印一式兩份,其中一份裝訂成冊,另一份則請勿裝訂,以利複製。
      2. 論文抽印本:不得超過二十件,裝訂成冊並備齊一式五份。(此係申請者歷年研究成果之補充附件,切勿與個人型計畫申請附件重複)
      3. 申請機構首長(校長、院長)具名之保證信函及部門主管之同意函或推薦信。
        註:所有附件應標明計畫主持人、計畫名稱及計畫於Web線上申請時所獲得之計畫申請書收件序號(請參見計畫申請書Form Section 1-Face Page左上角),以利送審作業。

 

陸、獎助期程

  1. 本研究學者獎助的補助期程等同申請之個人型計畫通過的計畫期程。
  2. 除有特殊理由經本院書面同意外,於獎助期間中途放棄者,不得再申請本項研究獎助。
  3. 獎助期間,若獲獎人被執行機構納聘為正式之支薪人員,請來文報備,則其獎助薪給自正式納聘日起終止,而研究計畫經費視情況決定是否仍繼續支持至計畫期滿。
  4. 獲得本獎助期滿一年且在相同職級任滿三年(含)以上,經執行機構審查通過後,受獎助者可向本院提出「升等」申請。若「升等」經審查獲得通過,則自通過日起調整該研究學者之薪給至補助期滿;若「升等」經審查未獲通過,則仍維持原獎助之薪給。

 

柒、審查重點

  1. 基本申請資格。
  2. 曾參與或目前正在執行之計畫。
  3. 至目前之研究成果。
  4. 未來的研究方向及預期目標。
  5. 申請機構可提供申請者執行計畫之研究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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