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生研究院與國立清華大學合作計畫配合款補助試辦方案

  1. 為鼓勵本院研究人員與國立清華大學(以下稱清大)教師及研究人員合作向外爭取外部機構補助之整合型研究計畫,共同推動生醫研究發展,於111(今)年度推行本試辦方案。
  2. 補助計畫類型:符合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規定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整合型計畫。本次開放申請為111年4月1日(含)之後開始執行之計畫。
  3. 申請資格:
    (一) 為本院編制內之專任人員,不含合聘、兼任或借調至其他機構之研究人員。
    (二) 申請計畫須有國衛院及清大之專任人員參與,並互為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
  4. 經費來源:每年度由本院學術發展處經與會計室研議提出需求總預算,依本院年度預算分配之行政程序審查核定。
  5. 補助原則:
    (一) 補助計畫(含分撥計畫)有實質撥入管理費分攤計畫執行所需之間接費用,由院方參酌各計畫撥入本院之管理費數額及本院年度預算,經審議後依比例斟酌核給本院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
    (二) 若為跨多機構之合作型計畫,並含有本院、清大與其他機構,且計畫總主持人為本院或清大專任研究人員,本院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則得申請補助。
    (三) 本院PI(/研究人員)每年度補助以一件為原則。如新申請補助之計畫,與現有已獲補助計畫之執行期間重疊達三個月以上者,將不再核予第二件計畫補助。
    (四) 申請原則依計畫類別分為:

    1. 一年期計畫:同一研究計畫於執行期間以申請一次為限。
    2. 多年期計畫為一次核定經費者:需分年提出申請。
    3. 多年期計畫為分年核定經費者:需分年提出申請。
  6. 本院配合款使用規則:
    (一) 項目之優先順序如下:

    1. 依計畫徵求單位原核定項目為範圍。
    2. 若計畫徵求單位無規定,則以經常門為優先。

    (二) 配合款之使用與核銷等事宜,悉依院內相關規定辦理。
    (三) 配合款補助統一於每年1月撥款,並採用一次核給方式(含跨年度計畫),使用期限為款項核撥之同一會計年度內使用完畢。

  7. 申請方式:
    (一) 申請時間:本試辦方案預定於每年下半年開放申請。111年申請期間為8月10日至8月31日止
    (二) 申請單位或計畫主持人應於計畫獲核定後,填具附件一「本院與清華大學合作研究計畫配合款補助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檢附計畫核定通過之相關證明文件及計畫書(內含計畫經費一覽表),以請辦單送學發處彙整辦理審查,及後續行政簽核作業。
  8. 獲補助之計畫需於計畫結束三個月內,以請辦單檢附成果報告摘要至學發處備查(附件二)。
  9. 如有需要變更配合款使用期限和使用項目,須提交「配合款補助變更申請表」(附件三)並檢附相關資料,以簽呈向院方提出申請。
  10. 申請案經核定補助後,除特殊情形報經同意者外,不得變更替補。因故無法執行者,依已執行期間比例核給配合款,並將剩餘款項繳回。
  11. 本案聯絡人:黃蕙嵐 (TEL: (037)206-166#33321,E-mail: nathalie@nhri.edu.tw)

 

附件:
「國家衛生研究院與國立清華大學合作計畫配合款補助試辦方案」
方案附件一-本院與清華大學合作計畫配合款補助-申請表
方案附件二-本院與清華大學合作計畫配合款補助-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方案附件三-本院與清華大學合作計畫配合款補助-變更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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