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規範

學術倫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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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生研究院學術倫理處理要點
國家衛生研究院學術倫理委員會設置及作業程序
國家衛生研究院學術倫理案件處理程序
國家衛生研究院學術倫理教育訓練作業程序
國家衛生研究院學術倫理教育訓練時數認證作業流程

 


國家衛生研究院學術倫理處理要點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院務會議通過/ 7月17日衛研學字第1060710051號簽核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院務會議通過/108年2月15日衛研學字第1080001268號簽核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院務會議通過/6月14日衛研學字第1080004892號簽核

一、國家衛生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保障本院學術研究誠信與公正性,並建立學術倫理管理及自律規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院編制內員工、約聘僱人員、定期契約臨時人員或其他支領本院酬金之人員(簡稱本院人員),且適用於申請或取得本院研究計畫、獎助之人員(簡稱院外人員)。

三、本要點適用人員進行研究工作時,應以有效及安全之方式完成學術成果,不得有研究造假、變造或學術論著抄襲等違反學術倫理之行為。
前項違反學術倫理之行為及本院學術倫理規範參照「科技部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科技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及「衛生福利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之規定。

四、本院成立學術倫理委員會,專責管理學術倫理相關事務。本院學術倫理委員會設置及作業程序、本院學術倫理案件處理程序另訂之。

五、本院應著重學術倫理教育訓練,提升與研究相關人員學術倫理之素養。本院學術倫理教育訓練作業程序另訂之。

六、本要點適用人員應妥善管理其研究紀錄,維護研究成果可靠性與再現性。本院人員之研究記錄管理作業程序另訂之。

七、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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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生研究院學術倫理委員會設置及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衛研學字第1060728035號簽核

一、本程序依本院學術倫理處理要點第四點訂定之。

二、本院學術倫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學倫會)之任務如下︰

  (一) 審訂本院學術倫理相關規範。
(二) 審議本院學術倫理案件。
(三) 提供本院學術倫理相關諮詢或建議。
(四) 其他經院長指派之學術倫理相關事宜。

 

三、學倫會之組成如下:

(一) 學倫會置委員九至十三人,由副院長擔任召集人,其餘委員應包含研究單位主管、資深研究人員、院外人士及法律專家,由院長聘任。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

(二) 學倫會委員為無給職,院外委員得酌支出席費、審查費。

(三) 學倫會設執行秘書一人,協助召集人處理業務,由院長聘免。

(四) 若因案情需要,學倫會得另邀請專案委員參與審議。

 

四、會議之召集與決議方式如下:

(一) 學倫會原則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召集人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達三分之二出席,其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達三分之二同意行之。

(二) 學倫會委員對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應行迴避。表決時,應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數與表決數。

五、本程序經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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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生研究院學術倫理案件處理程序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院務會議通過/9月29日衛研學字第1060928054號簽核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院務會議通過/6月14日衛研學字第1080004892號簽核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院務會議通過/ 6月30日衛研學字第1090005993號簽核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院務會議通過/ 7月6日衛研學字第1110005721號簽核定

二、本程序所稱本院人員,係指本院之編制內員工、約聘僱人員、定期契約臨時人員或其他支領本院酬金之人員。本程序所稱院外人員,係指申請或取得本院研究計畫、獎助之人員。

三、本院學術倫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學倫會)對於學術倫理案件(以下簡稱學倫案件)之處理:

(一) 學倫案件經本院依職權發現者,應主動處理之;其為檢舉者,應由檢舉人以真實姓名及地址並檢附事證,向本院提出後,由學倫會受理。前述檢舉案件如以化名、匿名為之者,非有具體對象及充分事證,不予受理。

(二) 學倫會查明學倫案件符合前款規定受理者,簽請院長立案。

四、學倫會就立案案件進行調查及審議,皆採初審及複審二階段審查,並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 初審:學倫會召集人得送請相關專業領域公正學者組成學術倫理專案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進行調查。初審結果皆提交學倫會審議,若初審結果認定涉嫌違反學術倫理,須詳列事證、審查方式、違反學術倫理類型及嚴重程度等。

(二) 複審:
1.複審之決議,應有學倫會全體委員達三分之二出席,以出席委員達三分之二同意行之。
2.學倫會得邀請本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派代表列席複審會議。

五、學倫案件之審查期限如下:

(一) 初審:應於收件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予延長。

(二) 複審:應於初審完成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予延長。

六、依本程序受理檢舉、參與調查或審議程序之人員,就所接觸資訊有予以保密之必要者,應予保密。學倫案件進行調查及審議時,就檢舉人、當事人、工作小組與相關人員之真實姓名、地址或其他足資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採取必要之保密措施。

七、學倫案件進行調查及審議時,學倫會與工作小組得請相關單位保全相關研究紀錄。

八、學倫會審議應作成以下決議:

(一) 確認學倫案件中有違反學術倫理之情事者,須詳列事證、審查方式、違反學術倫理類型及嚴重程度與懲處之具體建議。

(二) 確認學倫案件中無違反學術倫理之情事者,應載明理由,由學倫會陳報院長,並將調查結果以書面通知檢舉人、當事人及相關單位。

(三) 檢舉案件經調查結果係屬不實檢舉者,應對該檢舉人提出適當懲處或其他處理之建議。

九、學倫會決議違反學術倫理之處置方式:

(一) 本院人員:學倫會除按本院人員服務及獎懲要點規定提出懲處建議外,另得按其情節輕重對當事人就下列各款作成擇一或合併之處置建議。學倫會將審議結果、處置建議提交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並經院長核定後執行。
1. 提報院外計畫資助機關(構)、院外獎項評選機關(構)。
2. 停止院內、外計畫之申請與執行一年至十年,或終身停權。
3. 停止申請及領取獎勵(費)一年至十年,或終身停權。
4. 撤銷個人升等並追回薪資差額。
5. 取消個人獎勵或榮銜,追回部分或全部獎勵(費)。
6. 解除特定職務。
7. 提出必要之輔導措施。
8. 以院方名義向期刊編輯提出撤稿。

(二) 院外人員:學倫會得按其情節輕重對當事人就下列各款作成擇一或合併之處置建議。院外人員之審議結果及處置內容,經報請院長核定後以公函通知當事人及其所屬機關(構),並要求該機關(構)書面通知其主管機關並副知本院;如當事人具教師資格者,該機關(構)應另通知其兼職學校及該校之主管機關並副知本院。
1. 書面告誡。
2. 參加一定時間之學術倫理相關課程,並取得證明。
3. 停止申請及執行本院計畫一年至十年,或終身停權。
4. 停止申請及領取獎勵(費)一年至十年,或終身停權。
5. 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費用。
6. 追回部分或全部獎勵(費)。
7. 撤銷或廢止本院委員資格。
8. 一定期間或終身停止擔任本院委員。
9. 其他適當之懲處措施。

十、學術倫理案件作成處置後,除情節輕微者外,以公開為原則。
前項所稱情節輕微,係指依前點第一款與第二款停止申請及執行計畫、申請及領取獎勵(費)二年以下之處置者。

十一、學倫會委員、工作小組成員及院外學者專家與當事人有下列關係之一者,應予以迴避,但第二款至第四款有特殊情形經學倫會決議者,不在此限:
(一) 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定情形之一。
(二) 師生。
(三) 學術合作關係。
(四) 相關利害關係人。
(五) 本院利益衝突管理要點第三點所定情形之一,但親等範圍優先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六) 依其他法令應予迴避。

十二、學倫會於處理學倫案件時,得請院外當事人所屬學校或機關(構)協助調查並提供調查結果。院外當事人所屬學校或機關(構)對於學倫案件未積極配合調查或有其他不當之處理行為,經學倫會建議、院長核定後,得減撥本院補助計畫管理費。

十三、本程序經院務會議通過,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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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生研究院學術倫理教育訓練作業程序

106年8月3日衛研學字第1060622075號簽核

一、本程序依本院學術倫理處理要點第五點訂定之。

二、本院人員應完成之學術倫理教育課程研習時數,由其所屬單位主管核定之;但院外資助機關(構)另有規定者,則依其規定。

三、本作業程序實施方式:

(一) 由本院學術倫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學倫會)提出「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帳號申請,並負責帳號維護及管理,且依權限進行資料查閱。

(二) 前點人員經由「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網站完成課程並通過線上測驗,以取得時數認證;或經由院內、外舉辦之學術倫理教育課程以取得時數認證。

四、本作業程序經院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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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生研究院學術倫理教育訓練時數認證作業流程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衛研學字第1070330003號簽核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衛研學字第1070510034號簽核修正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衛研學字第1072002271號簽核修正

一、為明確本院「學術倫理教育訓練作業程序」第三項第(二)款:「人員經由院內、外舉辦之學術倫理教育課程,以取得時數認證」之認證基準及流程,特訂定此作業流程。

二、由院內各單位舉辦之學術倫理教育訓練課程,擬獲得本院認可者,須由舉辦單位事前填具「國家衛生研究院學術倫理教育訓練時數認證申請表」「國家衛生研究院學術倫理教育訓練時數認證申請表」(附件一)乙份提交學發處,由該處轉送本院學術倫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學倫會)審核,由學倫會審定結果並核發加蓋戳章之申請表,再將申請表影本轉交舉辦單位;通過學倫會認可之課程,舉辦單位可於公布課程資訊時通告:全程參與者可獲得本院認列之特定學倫教育訓練時數;並由舉辦單位自行核發學倫會提供之制式教育訓練時數證明(附件二)

三、本院人員參加院外舉辦之學術倫理相關教育訓練課程,例如教育部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所開設之課程,可出示主辦單位核發之教育訓練時數證書者,不需經由學倫會認證,本院逕予以認列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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