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衛研學字第1070330003號簽核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衛研學字第1070510034號簽核修正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衛研學字第1072002271號簽核修正
一、為明確本院「學術倫理教育訓練作業程序」第三項第(二)款:「人員經由院內、外舉辦之學術倫理教育課程,以取得時數認證」之認證基準及流程,特訂定此作業流程。
二、由院內各單位舉辦之學術倫理教育訓練課程,擬獲得本院認可者,須由舉辦單位事前填具「國家衛生研究院學術倫理教育訓練時數認證申請表」(附件一)乙份提交學發處,由該處轉送本院學術倫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學倫會)審核,由學倫會審定結果並核發加蓋戳章之申請表,再將申請表影本轉交舉辦單位;通過學倫會認可之課程,舉辦單位可於公布課程資訊時通告:全程參與者可獲得本院認列之特定學倫教育訓練時數;並由舉辦單位自行核發學倫會提供之制式教育訓練時數證明(附件二)。
三、本院人員參加院外舉辦之學術倫理相關教育訓練課程,例如教育部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所開設之課程,可出示主辦單位核發之教育訓練時數證書者,不需經由學倫會認證,本院逕予以認列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