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生研究院暨新竹臺大分院114年度合作研究計畫徵求公告

    1. 目的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以下簡稱國衛院)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以下簡稱新竹臺大分院),為建立長期跨領域之轉譯醫學合作研究,推動生技產業發展,進行合作研究計畫徵求。
    2. 申請資格及定義
      1. 申請資格:每一個計畫須有國衛院與新竹臺大分院之專任人員互為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每人每年限申請一件計畫。113年已核定通過二年期計畫之計畫主持人,應先以維持該計畫為優先,故不得申請新計畫。
      2. 國衛院計畫主持人須為國衛院專任助研究員級以上人員,不含合聘、兼任或借調至其他機構之研究人員。
        備註:國衛院計畫主持人114年度合作研究計畫之申請額度限制及應揭露事項,詳見國衛院公告: https://pd.nhri.org.tw/nhri-joint-grants-list-fy114/
      3. 合作企業定義:指依我國相關法律設立之獨資事業、合夥事業及公司,或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公司,且非依「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在台設立之陸資企業,包含子公司、分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及其轉投資之事業。
    3. 計畫說明
      1. 徵求重點:本項計畫須由合作雙方針對具學術優勢或產品開發較為成熟的技術,提出「合作研究計畫構想書」,並得公開徵求合作企業加入。
      2. 計畫類別:本項計畫分為「學術研究」及「產業發展」兩類;「產業發展」類計畫須有合作企業之投入。
      3. 計畫型態:本計畫得為「個別型」計畫或「整合型」計畫;「整合型」計畫須至少有3項子計畫;且計畫總主持人須同時為一項子計畫之主持人。
      4. 計畫期程:本計畫補助期程以兩年為原則。自執行日起一年內審查執行成果,兩年期計畫審核通過方得獲次年度補助,並依審查結果核給補助額度;若執行情況不符預期得停止補助。
      5. 計畫中涉及人體試驗、採集人體檢體、人類胚胎、人類胚胎幹細胞者,應檢附醫學倫理委員會或人體試驗委員會核准文件;涉及基因重組相關實驗者,應檢附生物實驗安全委員會核准之基因重組實驗申請同意書;涉及基因轉殖田間試驗者,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涉及動物實驗者,應檢附實驗動物管理委員會核准文件,涉及第二級以上感染性生物材料試驗者,應檢附相關單位核准文件。計畫申請時須提交送件證明,接獲補助通知四個月內繳交核准文件。合作計畫各子計畫之各項核准文件均備齊後始得撥付經費;補交期限內未提供者,視同放棄執行。
      6. 計畫申請補助項目中(含合作企業配合款),同時申請或已接受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應予敘明,且同一項目不得重複申請補助。重複支領政府補助經查屬實者,計畫主持人應繳回該計畫之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7. 雙方合作發表論文時,須於致謝欄註明計畫及編號。例如:「XX年國家衛生研究院與臺大醫院新竹臺大分院合作研究計畫經費補助及計畫核定編號(HR-114-##)」,英文為:「This study was funded by a grant from National Health Research Institutes (NHRI) /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Hospital Hsin-Chu Branch (NTUH HCH) Joint Research Project(HR-114-##)」。
      8. 進度報告:
        • 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應繳交結案報告;如合作雙方辦理成果發表會,各計畫主持人須配合報告計畫執行成果。二年期以上計畫,則應於當年度計畫結束三個月前繳交進度報告,並依審查結果核給補助額度;若執行情況不符預期得停止補助。
        • 計畫執行的關鍵績效指標(KPI)以形成長期交流的合作團隊為主,合作團隊共同發表論文、專利等,與團隊共同爭取機構內、外部研究資源等成效,均可列入報告內容。
        • 成果報告須提出計畫補助結束後合作團隊預計向機構外申請計畫的構想,包含並不限於補助機構名稱、計畫類型或名稱等。
    4. 經費與補助項目
      1. 「個別型」計畫每年核定經費至多新臺幣200萬元,「整合型」計畫每年核定經費至多新臺幣300萬元(以上經費額度不含合作企業投入之配合款)。
      2. 經費使用範圍包括因執行研究所需之材料費、業務費、人事費、維護費與國內差旅費;經費不得與單位內其他經費互相流用。(註:新竹臺大儀器設備類,依新竹臺大研究經費使用規範辦理)。
      3. 「產業發展」類計畫應編列行政管理費,管理費為配合款加計百分之十五。
    5. 合作企業之遴選
      1. 「產業發展」類計畫之合作企業由計畫(總)主持人申請時檢附合作企業用印之「合作意向書」,計畫獲核定後兩個月內,另以產學合作合約議定詳細及具體之合作條件。合約內容應明確規範三方之權利、責任及義務分工,並以不違反國家「科學技術基本法」及相關法令規章為原則。
      2. 有二家以上之合作企業時,須推選一家合作企業代表簽署合作意向書及產學合作合約。
      3. 合作企業配合款之總額應達該計畫國衛院與新竹臺大分院核定之計畫總經費的百分之五十(含)以上。實際金額於簽訂產學合作合約書另予標明。
      4. 具有下列關係之一者,應行迴避:
        • 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或其關係人與合作企業或其負責人間近三年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
        • 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或其關係人與合作企業或其負責人間近三年曾有價格、利率等不符市場正常合理交易之財務往來。
        • 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與合作企業負責人為配偶或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關係。
        • 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或其關係人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合作企業。但以官股代表身分擔任董事或監察人者,不在此限。
        • 本項所稱之關係人,包含計畫主持人之配偶或未成年子女。
        • 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主動向計畫執行機構揭露其與企業近三年有第四項第一款之委任關係,且經計畫執行機構依內部利益迴避相關機制審核管控,並能合理釋明無代表合作企業申請政府資源獲取直接或間接之不當利益情事者,得免除迴避。
    6. 研發成果:合作之各種技術、營業秘密與其他智慧財產權歸屬,除另有規定,依國衛院與新竹臺大分院簽訂之共同合作研究契約內容辦理。
    7. 學術倫理規範之遵守:合作研究計畫之參與人員於構想、執行或成果呈現階段,涉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者,依所屬機構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規定處理。
    8. 作業時程
      1. 有意申請「產業發展」計畫之計畫主持人,請於113年8月1日前,email「徵求合作企業計畫先期說明(格式如附件一)」至elsa@nhri.edu.tw,計畫辦公室將統一於113年8月9日公開徵求合作企業。
      2. 計畫申請期限:自113年9月1日起至113年9月30日24時止。統一由新竹臺大醫院方之計畫主持人負責上傳「合作研究計畫構想書(格式如附件二)」及「合作研究計畫檢核表暨聲明書(格式如附件三)」,申請產業發展類計畫者另須上傳合作企業完成簽署之「合作意向書(格式如附件四)」,至新竹臺大分院「計畫線上申辦系統」。網址: http://172.23.52.33/NTUHHCWPR,恕不受理紙本資料申請。
        備註:

        • 國衛院PI申請114年度國衛院第2件合作研究計畫時,須說明兩件計畫差異,請填寫附件三:合作研究計畫檢核表暨聲明書之附表一。
        • 國衛院PI曾擔任以前年度之合作研究計畫主持人者,須說明計畫成果,請填寫附件三:合作研究計畫檢核表暨聲明書之附表二。
      3. 審查與評選:計畫經第一階段書面審查,擇優進入第二階段評選會議。第二階段評選會議預計於113年11月辦理,得視審查需要邀請計畫(總)主持人出席。
      4. 評選結果公告:預計113年12月。
      5. 計畫執行:預計114年1月1日起始。
    9. 計畫申請如有疑義,請洽:新竹臺大分院陳楷婷小姐,電話:03-6677600分機531579,E-mail:G05499@hch.gov.tw; 國衛院丁佳瑜小姐,電話:037-206166分機33006,E-mail:elsa@nhri.edu.tw

 

附件下載:
附件一  徵求合作企業計畫先期說明.doc
附件二  合作研究計畫構想書.doc
附件三  合作研究計畫檢核表暨聲明書(含附表一、二).doc
附件四  合作意向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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